无效婚姻

2017-04-15来源: 法行天下


1、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
当事人依法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换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2、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特别规定。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而对于涉及财产和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对涉及财产和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以判决形式做出的,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
3、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以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无效。
4、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a)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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